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瑶族和其他民族的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