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瑶族和其他民族的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