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饲养的犬只未经检疫、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进行检疫、免疫,每只犬处以500元的罚款;逾期不检疫、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其犬只。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