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处以500元罚款,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犬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数量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犬2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