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犬2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