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用户、供水企业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水费,逾期未交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催告单三十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供水企业中止供水,应当提前十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支付了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