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二章 城市建设监察组织和人员第十条有效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城市建设监察组织和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投诉,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四)加强城市建设监察队伍建设,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惩;(五)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