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二章 城市建设监察组织和人员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将收缴的罚款如数上缴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应当保障城市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