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城市建设监察组织和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投诉,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加强城市建设监察队伍建设,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惩;

(五)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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