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二章 城市建设监察组织和人员第九条有效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