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