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五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处理,告知、答复信访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