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五十五条有效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请求:(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