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