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