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