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