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第四十条有效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