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