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