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委任指令、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