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因宗教交往需要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