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因宗教交往需要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