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