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重复挖掘。埋设地下管线等施工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或者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改造。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