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损坏城市道路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

军用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