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七条有效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发现市政设施损毁、丢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