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八条有效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管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