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六条有效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运行状况,结合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可能影响铁路、轨道交通等运行安全的市政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铁路、轨道交通等管理单位实施养护和维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