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