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