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