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