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