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