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二)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液体;(三)开垦、铲草皮、滥伐林木等破坏自然植被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四)盗窃、破坏水利工程及设施;(五)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在干渠、支渠上扒渠放水。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