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
(二)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液体;
(三)开垦、铲草皮、滥伐林木等破坏自然植被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四)盗窃、破坏水利工程及设施;
(五)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在干渠、支渠上扒渠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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