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在规划开发或已开发的旅游景区(点)内,应保护景区(点)内的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严禁在景区(点)内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持景区(点)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乱搭乱建、倾倒垃圾、砍伐林木以及进行可能改变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造成破坏的,应当依法整治,限期恢复。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