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在规划开发或已开发的旅游景区(点)内,应保护景区(点)内的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严禁在景区(点)内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持景区(点)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乱搭乱建、倾倒垃圾、砍伐林木以及进行可能改变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造成破坏的,应当依法整治,限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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