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有责任保护学生、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学生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其他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批评教育,并告知其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