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Chapter 3 学校保护Article 24Amended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有责任保护学生、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学生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其他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批评教育,并告知其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