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不得向学生、儿童滥收费用、实物,克扣儿童食品、物品,诱导购买或者强行摊销辅导资料及其他商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