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应当经常性检查,发现有危及学生、儿童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消除。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和卫生管理。对未经允许夜不归宿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