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指导教育,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自救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