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Chapter 3 学校保护Article 23Amended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应当经常性检查,发现有危及学生、儿童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消除。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和卫生管理。对未经允许夜不归宿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