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七条已废止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灭失,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市、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更换或者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