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由市、区房地产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经营管理或者委托房地产经营单位经营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