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使用,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