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
(八)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