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