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八条已废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诉讼案件,受援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的决定。行政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有关资料,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