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主要农作物种子与草种子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草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